夫妻離婚房屋差價怎么分

導讀:
在離婚時,該部分差價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夫妻離婚房屋差價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時,該部分差價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夫妻離婚房屋差價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房屋差價怎么分
案情簡介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1月15日雙方在慶陽市西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婚后被告的父母投資為雙方共同開辦了鶴*堂”藥店,該藥店的營業執照登記在被告邵某名下,藥店經營期間的收益歸原、被告所有,開辦該藥店的門面房登記在被告母親的名下,原、被告補交該門面房,房屋差價款24000元。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將原告訴至西峰區法院要求離婚,后經法庭調解勸說雙方和好,被告撤回起訴。現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要求依法分割婚后開辦的“鶴*堂”藥店門面房購房款30000元。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邵某離婚;被告邵某給付原告李某房屋補償款1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便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彼此又不珍惜夫妻感情,不能互諒互讓,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雙方也均未主動采取積極、良好的方式進行補救,經親朋及法庭多次調解,和好無望,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予準許。
對于原、被告支付的登記在被告母親名下的門面房差價240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之規定,對原、被告婚后共同支出的24000元房屋差價款,原告酌情補償被告12000元。
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房屋增值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
夫妻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
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