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導讀: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對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上述權利時,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權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后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那么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對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上述權利時,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權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后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關于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對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上述權利時,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權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雖然,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各有其范圍。但從實際的行使來看,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出租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調,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通常認為,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來,但不能再另外單獨主張這部分權利。同時,由于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另外一方不能主張屬于對方的權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自己帶來的營業損失,但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這部分損失;同樣,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非承租人的權利時,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2、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有違約行為;(2)有損害事實;(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后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