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導讀:
對于房屋租賃,雖然法律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趨于現狀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那么,不定期租賃合同可隨時解除嗎?基于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1、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搬遷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尋找下一個承租人。
3、建議租賃雙方的當事人簽訂定期租賃合同,并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明確,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案情介紹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1-x2房屋出租給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還約定,如租賃關系發生變更,裝潢不作任何補償,也不能隨意拆除。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給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發給被告律師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關費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從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1-x2室房屋內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實際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計算)。
法律分析:審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賃合同,認為該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內與被告另行簽訂,上有原告李××的簽名,該合同載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示因租期未滿,不同意搬出;同時要求原告對被告在承租房屋內的裝潢作補償。因原告否認與被告另行簽訂過合同,被告曾要求對其提供的租賃合同上的李××簽名進行鑒定,但事后又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對被告進行法律釋明后被告仍然未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調解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