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屆滿后無續簽合同的自動變更為不定期租賃

導讀: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江某繼續承租商鋪,但雙方未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江某認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期仍為5年,江某的這一看法與我國的《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雖然江某與黃某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商鋪的租賃期限則為不定期,黃某依法有權隨時與江某解除商鋪租賃關系,但應給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時間騰空商鋪。”《合同法》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都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那么租賃期限屆滿后無續簽合同的自動變更為不定期租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江某繼續承租商鋪,但雙方未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江某認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期仍為5年,江某的這一看法與我國的《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雖然江某與黃某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商鋪的租賃期限則為不定期,黃某依法有權隨時與江某解除商鋪租賃關系,但應給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時間騰空商鋪。”《合同法》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都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關于租賃期限屆滿后無續簽合同的自動變更為不定期租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黃某在中山市小欖鎮建有一棟四層樓房,一、二層為商鋪,三、四層為自住。2000年10月,黃某和江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黃某將一、二層商鋪出租給江某,作為家具店經營場所,租金為6000元/月,租期為五年。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江某繼續承租商鋪,但雙方未續訂《房屋租賃合同》。2007年12月,黃某欲收回商鋪,多次找到江某,要求江某將家具店搬遷,江某卻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黃某一紙訴狀,將江某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黃某與江某達成《調解協議》:“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二、被告江某于2008年5月1日前搬離租賃房屋,并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
【法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江某與黃某2000年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在雙方未續訂《房屋租賃合同》,江某繼續承租商鋪,黃某又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商鋪的租賃期限?江某認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期仍為5年,江某的這一看法與我國的《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雖然江某與黃某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商鋪的租賃期限則為不定期,黃某依法有權隨時與江某解除商鋪租賃關系,但應給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時間騰空商鋪。所以,雙方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糾份總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糾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已的權益.只要訴求于法有據,自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236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合同法》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都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