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有補償金嗎

導讀: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解除的主體分別進行應對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解除的主體分別進行應對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建議用人單位根據解除的主體分別進行應對: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內,將經濟補償金及支付時間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盡量在約定時限內支付完畢,避免引起糾紛。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內明確寫明為“員工個人提出申請,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避免因未明確解除主體,勞動者事后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都有經濟補償?
老板,公司應向我支付經濟補償。
我們是協商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謠言
辟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要分情況來看。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注意什么?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會遇到“被迫辭退”的現實,因此在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誰先提出”很關鍵!本案中,張三在與公司協商后,主動遞交辭職信,且約定內容均已實現,在法律上,就被認定為“由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便不是“自愿”,根據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過跟職工協商,職工同意后,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則是由勞動者提出。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又可以由勞動者提出。但如果像本案中,張三本身并非自愿,而又遞交了離職申請的,最終將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注意“誰先提出”很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