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隨時解除嗎

導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原告不僅需要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最好能夠證明已經將借款出借給被告的轉賬憑證等,證明已履行出借義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時約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張,否則公民間借貸視為無利息。那么連續性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隨時解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原告不僅需要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最好能夠證明已經將借款出借給被告的轉賬憑證等,證明已履行出借義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時約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張,否則公民間借貸視為無利息。關于連續性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隨時解除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連續性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隨時解除嗎
連續性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不能補充協議的,當事人經合理催告后,可以隨時解除。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借貸糾紛去起訴的證據準備
1、借貸關系證明。首先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可以出具借條、借款合同等,在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也可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提起訴訟,但被告抗辯后原告仍需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2、借款未還的證明。原告不僅需要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最好能夠證明已經將借款出借給被告的轉賬憑證等,證明已履行出借義務。另外就需要證明,被告逾期未還借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時約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張,否則公民間借貸視為無利息。
3、主體資料準備。起訴到法院,需要準備被告的主體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若單位的話,提供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