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單方解除借款合同嗎

導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那么可以單方解除借款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關于可以單方解除借款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以單方解除借款合同嗎
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是當事人只能在以下五種情形中單方解除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借款合同怎么擔保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
(2)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并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擔保,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為債權擔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債權。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為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所謂人的擔保,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財產和信譽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典型形態為保證;所謂物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所謂金錢擔保,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用定金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