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提前收貸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

導讀:
借款合同提前收貸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提前收回借款與解除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法規條款定性,決定著法律思維分析的起點和方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審判實踐中,準確識別爭議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是正確適用合同解除權規定解決相關紛爭的基礎和前提,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提前收貸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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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提前收貸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
提前收回借款與解除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律法規
條款定性,決定著法律思維分析的起點和方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審判實踐中,準確識別爭議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是正確適用合同解除權規定解決相關紛爭的基礎和前提,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民法典》第67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該條款雖系針對未按約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說明“提前收回借款”與“解除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