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

導讀:
組織上發現領導干部在參加“三會”組織和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干部遵照以上規定執行。
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干部參加了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以下簡稱“三會”)等組織或者頻繁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有的還是發起者或組織者。領導干部參加此類組織和活動多數是為了聯絡感情廣交朋友或者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母校的建設獻計獻策幫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領導干部參與其中后借聯誼、聚會之名大吃大喝揮霍浪費有的甚至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或非組織活動在干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為了規范領導干部在參加此類組織和活動方面的行為現作出如下規定,
一、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已經參加的必須退出,已經擔任職務的必須辭去。
二、在職領導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由于統戰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要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三會”組織或者繼續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領導干部參加這些“三會”組織要向原工作單位黨組織報告,需要擔任秘書長以上職務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三、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要堅持黨的原則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倡導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
四、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五、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用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
六、領導干部要把違反規定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的情況作為廉潔自律的內容嚴格自查自糾。
七、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發揮表率作用。組織上發現領導干部在參加“三會”組織和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軍隊政治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干部遵照以上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