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戰友聚會屬于違反什么紀律?

導讀:
領導干部參加戰友聚會可能會違法黨紀處分條例。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同類違紀行為中次數多、程度深、影響大的情形。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干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于正常人際交往并不違反黨的紀律。
領導干部參加戰友聚會可能會違法黨紀處分條例。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同類違紀行為中次數多、程度深、影響大的情形。具體執行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應當受到紀律處分。
這里的“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于2002年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該通知對領導干部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的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違反其中相關具體要求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違紀。黨員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參加老鄉、校友、戰友、同學之間的聚會、聚餐、交往等活動的一般不構成違紀。但是即使是不參加這些有組織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但利用老鄉、校友、戰友關系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搞利益交換的同樣是違反黨的紀律的也應受到紀律的嚴懲。
關于“能不能參加”主要把握三點,一是黨紀處分條例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二是不得違反上述通知的規定即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三是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干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于正常人際交往并不違反黨的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