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導讀:
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很多無良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有的讓員工無限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用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這往往會導致員工忍受不了而被迫辭職。
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