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
涉及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可以裁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