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辦

導讀:
分家析產協議,是指父母將家庭中自己和子女的共同財產,分給子女和留給自己。關于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家析產協議,是指父母將家庭中自己和子女的共同財產,分給子女和留給自己。關于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兄弟分房后又反悔怎么辦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分家析產協議,涉及到房產、土地、車輛等,還應當到相關的部門辦理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進行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你的祖父母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他們所有,分家協議也就無效了。
臨時的規劃許可超過期限后就沒有用了,產權以房產證為準。
如果分家析產后誰也沒有辦理過戶,該協議就無效了,遺囑更有法律效力,如果打繼承官司,勝算為百分之七十以上,剩下的百分之三十為處理其它人所建設的房產。
【案例】
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是親兄妹關系,蒲某某是蒲某亦的次子。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的父親蒲某于1960年5月去世、母親秦某于1992年農歷11月20日去世,其父母生前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區郊區的房屋兩處。因該兩處房屋面臨被拆遷,蒲某先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將蒲某亦及其次子蒲某某訴至嘉陵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蒲某芳為原告參加訴訟。
原告蒲某先訴稱,我與被告蒲某亦系親兄弟關系。我們雙方曾就父母去世后遺留下的兩處房產(該兩處房屋位于南充市嘉陵區郊區)如何分割進行了多次協商,并達成了協議。在我們達成協議之后,恰逢這兩處房屋將會被拆遷,在金錢利益的驅使下,被告蒲某亦刻意隱瞞有關事實并與其次子即第三人蒲某某惡意串通,擅自與拆遷單位辦理拆遷手續,欲將這兩處房產的拆遷款項占為己有。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蒲某先對訴爭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原告蒲某芳要求依法繼承父母親遺留的房產。
第三人蒲某某稱,祖父母遺留下來的兩處房產,現在既沒有拆遷,我也沒有以此與拆遷部門簽任何協議。我所簽訂的拆遷協議涉及的房屋是我自己修建的。因此,原告蒲某先起訴我不恰當。
【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蒲某與秦某婚后生育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被告蒲某亦以及蒲某蘭、蒲某瓊五個子女。第三人蒲某某系被告蒲某亦之次子。蒲某于1960年5月去世,秦某于1992年農歷11月20日去世,蒲某蘭于2009年11月25日去世,蒲某瓊于2015年1月20日去世。蒲某與秦某生前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區郊區編號為A號、建筑面積81.87平方米和編號為B號、建筑面積65.57平方米(以上均為拆遷勘丈編號和勘丈面積)的磚木結構房屋兩處。1996年3月11日,被告蒲某亦取得編號為B號房屋的33.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編號為A號的房屋,長期由被告蒲某亦之妻賈某和第三人蒲某某及其妻陳某等居住并由賈某取得1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2011年4月13日,第三人蒲某某因該房破爛、無法居住,以包括其母賈某、妻陳某、子蒲某輝在內共四人的名義,申報改、擴建房屋。南充市國土資源局嘉陵分局批準同意第三人蒲某某建房占地120.00平方米(其中,非耕地20.00平方米,宅基地100.00平方米)。2015年3月18日,第三人蒲某某與南充市嘉陵區經營城市管理局簽訂的“南充市嘉陵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載明:房屋勘丈編號為C號,產權人為蒲某某,產權面積為240.00平方米,安置人員為蒲某某、賈某、陳某、蒲某輝,貨幣安置補償價格為3500.0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