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導讀: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不能反悔。
開車在外,小擦小碰避免不了。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覺得沒大事,便選擇“私了”,既省時又省力。但其中也有很多起案件,當事人當時并沒有意識到損失的程度,實際損失可能比“私了”獲得的賠償高出一大截。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能反悔嗎?
案例故事
蔡阿姨在工地食堂工作,每天早上都騎電動車上班。這天她在十字路口等紅燈時,被一輛汽車追尾,蔡阿姨一下子被撞倒在地。肇事司機張某趕忙下車查看她有沒有受傷,蔡阿姨自己從地上爬起來后查看了電動車,沒有發現損毀。當時正值上班高峰時段,蔡阿姨也趕著上工,她見沒什么損失就告訴張某“我沒事,你走吧”。
張某心里過意不去,在蔡阿姨的再三推辭下,還是塞給了她200元,作為賠禮道歉。蔡阿姨也認為自己是遇到素質高的人了,兩人帶著輕松的心情各自散去。
可到了下午,蔡阿姨突然覺得腰部越來越痛,第二天早上更是疼到起不來床。她的丈夫和女兒趕緊把她送到醫院。經檢查,蔡阿姨腰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住院13天,一共花費了2.4萬元的醫藥費。
對于蔡阿姨的家庭來說,2.4萬元無疑是一筆巨款。無奈之下,她找到張某,希望他能作出賠償。
張某聽到蔡阿姨的請求有些惱火,當時他們已經“私了”了,半個月了又找上門來要賠償,出爾反爾,有些不占理。而且距離事發已經過去半個月,誰知道蔡阿姨是不是在這期間又受新傷,因為付不起醫藥費而算在他頭上呢?被對方誤會成了“碰瓷”的,蔡阿姨既委屈又生氣,她決心要討回賠償。
“
本案的焦點在于,交通事故“私了”后,能不能反悔。
”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但若“私了”之后檢查發現傷勢較重,存在重大誤判的,可協商撤銷協議。
那么,協議撤銷后,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私了并撤離事故現場后,對事實或賠償又產生了爭議,可以請求交警繼續處理。但是,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由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注意保留證據,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證事故事實,辦案人員只好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過,協議撤銷后,過錯方可能面臨更多賠償,因為一般保險公司規定,事故之后沒有及時上報保險公司,直接私了,后續賠償就得自掏腰包。不能否認輕微交通事故“私了”確實有很多優點,但風險也不小,即使“私了”,當事人也要保留事故現場證據,并約定如果對實際情況有重大誤判,雙方可重新就賠償作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