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故法院最終判定,出售方構成違約,陳某和童某應雙倍返還李*姨定金10萬元。童某現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權陳某代為簽字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那么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法院最終判定,出售方構成違約,陳某和童某應雙倍返還李*姨定金10萬元。童某現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權陳某代為簽字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關于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
陳某和童某是夫妻,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產。2016年1月,經中介公司居間,陳某就該房屋與買家李-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總房價為280萬元。當時簽訂買賣合同起初是在陳某家里商談,童某因出差不在家,所以陳某當場給妻子打電話說明了情況。后在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陳某再次和妻子通了電話,得到許可后陳某才在合同上簽署了二人的名字。合同簽訂當日,李*姨即支付了定金5萬元。但事后,童某卻稱其并不知道陳某出售房屋,更沒有授權陳某代其在合同上簽名,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現不同意出售房屋。李*姨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童某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判決: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證人陳述,陳某在簽訂合同前已經現場與童某電話溝通,房屋買賣關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項,倘若真如童某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陳某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時簽署二人的名字,故當時締約的李*姨有理由相信陳某有權以丈夫的名義代理童某與其進行交易。童某現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權陳某代為簽字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且不久之后陳某和童某即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另行出售,表明兩人對此早有準備,其行為顯然構成違約。故法院最終判定,出售方構成違約,陳某和童某應雙倍返還李*姨定金10萬元。
律師說法:一方代配偶簽名出售名下共有房產,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本案中,陳某在簽訂合同前已經現場與童某電話溝通,房屋買賣關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項,倘若真如童某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陳某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時簽署二人的名字,故當時締約的李*姨有理由相信陳某有權以丈夫的名義代理童某與其進行交易。童某現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權陳某代為簽字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因此,陳某和童某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李*姨定金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