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產房產登記一方能否單獨出賣

導讀:
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產房產登記一方能否單獨出賣可以,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那么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產房產登記一方能否單獨出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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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產房產登記一方能否單獨出賣
可以,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