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跟業主必須簽訂物業合同嗎?

導讀: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業主通常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盡管業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形式上的簽訂者,但其是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一方實際享有者和承擔者。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以其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物業公司跟業主必須簽訂物業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業主通常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盡管業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形式上的簽訂者,但其是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一方實際享有者和承擔者。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以其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關于物業公司跟業主必須簽訂物業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物業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或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協議的方式獲得小區的物業管理資格,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項目《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與小區業委會簽訂《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后,還會在小區交房入伙期間,或與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與小區單個業主分別簽訂《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小區物業服務協議》。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物業合同的簽約方除物業公司外,另一方大多是如下情況:
1、開發建設中的項目,由開發商同物業公司簽署《物業前期管理合同》
2、正式項目,只有一個或者幾個大業主的,由業主直接和物業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合同》
3、正式項目,有多個業主的,由業主大會決議,并由業主委員會同物業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合同》;如果是住宅,通常物業公司不會和具體某一位業主簽署物業合同的。
因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公共區域及公共設備設施服務,任何一位業主都無法對服務標的全權負責。因此住宅項目的物業合同只有開發商和業委會可以同物業公司簽署。而開發商和業委會在合同中,代表了全體業主。因此盡管沒有和具體的業主簽約,物業公司也必須履行合同約定,承擔管理責任;同樣業主也必須要遵守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業主通常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盡管業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形式上的簽訂者,但其是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一方實際享有者和承擔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物業服務企業是和業主而不是與業主委員會建立的物業服務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以其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