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

導讀:
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那么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關于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以仲裁條款抗辯是否有效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