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處置抵押房產的債務

導讀: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處置抵押房產的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關于民法典中如何處置抵押房產的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處置抵押房產的債務
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抵押房屋的債務應該由債務人償還。如果債務人逾期不償還的抵押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