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壓房屋行為屬債權債務嗎

導讀: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經抵押權人訂可的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房地產。根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并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那么抵壓房屋行為屬債權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經抵押權人訂可的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房地產。根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并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關于抵壓房屋行為屬債權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抵壓房屋行為屬債權債務嗎?
屬于的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產作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履行債務擔保責任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經抵押權人訂可的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房地產。
根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房屋抵押的對內效力是什么?
1、先受償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簡而言之即房地產抵押權人有就受擔保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優先受償的權力。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并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⑴主債權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由于債務人遲延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即遲延利息亦屬于房地產抵押權的擔保范圍⑶違約金⑷損害賠償金⑸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范圍效力
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為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
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于主物并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
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
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權開始實行后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為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
4、抵押物價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所抵押的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其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