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是否包括房屋土地

導讀:
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那么債權債務是否包括房屋土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關于債權債務是否包括房屋土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債務是否包括房屋土地
根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此可見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擔保物優先受償。由此我們知道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擔保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土地。
如果擔保物是土地就是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于為債權關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債權債務可以包括房屋土地現實中以房屋和土地作為債權債務擔保物的債務關系還是很常見的。
二、房屋和土地在債權關系中是否能一起抵押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于(1)離開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沖突與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