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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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不僅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還要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同樣,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一起抵押,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如果只辦理了房屋抵押或者只辦理了建筑物使用權抵押,視為建筑物使用權和房屋抵押權都辦理了的,
二、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什么?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于:(1)離開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沖突與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三、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么區別
抵押物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