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

導讀:
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人的房屋已經抵押的,如果是擔保人生活必須房屋的,不能執行房屋,如果不是生活必須房屋可以執行,但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再抵償債務。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么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人的房屋已經抵押的,如果是擔保人生活必須房屋的,不能執行房屋,如果不是生活必須房屋可以執行,但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再抵償債務。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關于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房屋已被抵押是否能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人的房屋已經抵押的,如果是擔保人生活必須房屋的,不能執行房屋,如果不是生活必須房屋可以執行,但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再抵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債務擔保方式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的權利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
(2)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為抗辯權和抵銷權。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