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優先時擔保人如何強制執行

導讀:
抵押物優先的如何執行擔保人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擔保、抵押物擔保、質押物擔保三者的區別保證擔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形式,而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則均是以一定的財產或物權作為擔保物的擔保形式。那么抵押物優先時擔保人如何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優先的如何執行擔保人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擔保、抵押物擔保、質押物擔保三者的區別保證擔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形式,而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則均是以一定的財產或物權作為擔保物的擔保形式。關于抵押物優先時擔保人如何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銀行向貸款人貸款時,往往要求貸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這是貸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銀行利益的保障。那么抵押物優先的如何執行擔保人呢?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抵押物優先的如何執行擔保人
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
2、如果該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則任意執行抵押物或者主張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人約定,與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在其擔保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對其財產的限制和影響力。它包括抵押權范圍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優先受償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權的效力,關鍵是優先受償的效力。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保證擔保、抵押物擔保、質押物擔保三者的區別
保證擔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形式,而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則均是以一定的財產或物權作為擔保物的擔保形式。抵押物擔保與質押物擔保的
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抵押擔保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債權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擔保期間財產的損失由債務人負責,而質押擔保則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權,由債權人保管,期間財產的損失由保管方即債權人負責;
其次,抵押擔保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才有效,而質押擔保則只要轉移財產的占有權即可;
此外,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在擔保財產的形態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抵押,而后者則一般是動產或權利的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