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發商賣車位一次性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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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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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狀告開發商 爭回門衛、地下室使用權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業委會狀告開發商 爭回門衛、地下室使用權
內容:日前,靜安區良友高層業委會狀告小區開發商,終于爭回了小區門衛室、半地下室的使用權。靜安區良友高層業委會把原開發商上海市糧食儲運公司 及上海糧油倉儲有限公司、上海良俊貿易有限公司 一并告上法院,要求收回小區門衛室、地下室使用權。審理中,儲運公司、倉儲公司和良俊公司均表示同意將系爭部分,分別恢復為門衛室及半地下室 由全體業主使用,但良友高層業委會應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法院調查后認為,良友高層業委會訴請三被告返還出租所得收入請求權基礎,是良友高層業委會對系爭門衛室、半地下室享有共有權,但所主張三被告侵權的事實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那么業委會狀告開發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1.12.3072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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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人防車位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是可以買賣人防車位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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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出租需要寫協議嗎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車位出租需要寫協議嗎
內容:最好寫車位出租協議,避免日后發生糾紛。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對該車位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該車位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小區的車位是建筑規劃內的,在出售、附贈或出租前,一般屬于開發商所有,由開發商與業主分別協商約定產權轉移方式或使用權歸屬,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果是占用共有道路、綠地等業主共有場所的車位,則屬于業主共有,其出售、贈與或出租都必須經業主共同決定。那么車位出租需要寫協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2021.12.25116人收看 -
龍珊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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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車位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內容: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并不知道。”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消費者租賃車位(庫),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網簽價為車位原購買價,需要準備的資料有:車位本、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銀行卡。那么車位買賣合同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2021.12.26537人收看 -
李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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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規劃車位開發商能否賣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小區規劃車位開發商能否賣
內容:可見,判斷房產公司出售車庫的行為是否合法,要區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房產公司出售的如果屬于建筑物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出售,那么該房產公司出售車庫是合法的。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那么小區規劃車位開發商能否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2021.12.30917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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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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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區的地下車位不一定歸開發商。地下車位面積分攤的歸全體業主所有;地下車位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位產權的歸開發商所有;屬于國家強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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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停車位如何區分以及辦理產權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住宅小區停車位如何區分以及辦理產權
內容:小區車位如何區分?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規劃車位的權屬問題,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合同來確定。另外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于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后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那么住宅小區停車位如何區分以及辦理產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1.12.30655人收看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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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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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買賣合法嗎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小區車位買賣合法嗎
內容:房產公司出售的如果屬于建筑物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出售,那么該房產公司出售車庫是合法的。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里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于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有的開發商很“明智”,在簽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簽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簽租賃合同。那么小區車位買賣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2021.12.26177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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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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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看具體的合同約定,可以電話咨詢我們,了解您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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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都歸開發商?“只售不租”愈演愈烈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地下車位都歸開發商?“只售不租”愈演愈烈
內容:不僅僅是時光澔韻小區,隨著開春樓市銷售旺季的到來,南京很多小區的地下車位"只售不租"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然而南京小區地下車位"只售不租"卻有愈演愈烈之勢。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過對人防范圍內的地下車位,開發商一般是沒有產權的,只能拿來出租,在取得所有權后方可進行出售。簽合同應約定車位明細 南京市房產部門目前要求,開發商在售樓現場都應該公示小區車位是售、是租,還是贈。"政府應該出臺規范市場地下車位租售的規定。車位租售方案應在開盤前,在小區顯著位置提前公示30天。那么地下車位都歸開發商?“只售不租”愈演愈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2021.12.30149人收看 -
王學瑞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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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墻面不屬于單個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而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外墻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首先,依據《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在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也不可能將特定房屋的特定外墻面登記在單個業主名下,那么只能屬于該特定房屋的全體業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同部分: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屬于特定房屋全體業主共有。因此,開發商不享有已出售房屋外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姜某利用與其商鋪相連的外墻面從事經營活動,屬于合理使用,無需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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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
內容: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③意思表示不真實,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那么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2021.12.2866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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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房后賣車位 業主質疑開發商捂車位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先賣房后賣車位 業主質疑開發商捂車位
內容:機動車保有量的激增,相對應的是小區車位的迅速走俏,導致許多業主買不到車位而“抱怨”開發商所建車位太少。今年,成都已有多個樓盤發生“捂車位”引發業主不滿的事件。而且車位本身積壓就容易給開發商造成資金壓力。如果要改變這一狀況,國家可出臺相關規定,在售樓時就公開所有車位信息并在指定時間公開銷售,這樣可以避免開發商“捂車位”的情況。目前,在車位配比不夠,不能完全滿足業主需求的樓盤,通過搖號這種方式,盡量滿足業主公平、公正的訴求也是緩解開發商和業主矛盾的方法之一。日前,城東一大盤正在以搖號的形式進行車位出售,這一銷售方式由于公平得到了業主的支持。那么先賣房后賣車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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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國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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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保留外墻面使用權條款無效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開發商保留外墻面使用權條款無效
內容:裁判要旨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開發商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保留外墻面使用權的行為,系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他人權利,應屬無效。2005年底,“億佰生活廣場”的其他購房者在二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外墻面上設置了廣告牌,影響了二原告對該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故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約定無效。如果允許開發商利用預先設計的銷售合同以約定的方式保留外墻面的使用權和廣告設置權等,顯然使其獲得了相應的利益,而使房產的買受人對其所購房產的商業價值受到了較大影響,有失公平。那么開發商保留外墻面使用權條款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2021.12.28229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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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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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具體需要看當時的合同或者協議是怎么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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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小區停車位應注意哪些問題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購買小區停車位應注意哪些問題
內容:2015年2月25日,王某作為乙方、開發商作為甲方,雙方簽訂了一份《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王某向開發商支付人民幣110000元,獲得該地下車庫某一車位使用權至2078年2月22日。"開發商認為,王某一直正常占有、使用涉案車位至今,開發商不存在違約行為。涉案車位系獨立的不動產,權屬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其處分,又因其系開放性空間,轉移占有即應視為交付使用。王某應該向有關侵權人主張相關侵權責任。那么購買小區停車位應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2021.12.30124人收看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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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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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賣的非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開發商賣的非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
內容: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那么開發商賣的非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2021.12.31381人收看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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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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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1,如果小區內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是歸屬開發商的,那么開發商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出售或者出租、轉贈是可以的,也就是說開發商只租不賣或者只賣不租是不違法的。如果小區有占用公共場地來修建的車位,該車位的所有權是不歸屬開發商的,所有權是歸屬全體業主的。2,如果開發商違反合同約定,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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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合法?
黃東潔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合法?
內容: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合法的。開發商在申請到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可以以此向銀行抵押貸款。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房地產轉讓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如抵押人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遲履行協議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部分或全部房地產,直至償還全部債務。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2021.12.29207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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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您的描述,建議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具體情況還需您提供相關材料給我們,我們研究之后才能給出相應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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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和產權相同嗎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地下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和產權相同嗎
內容:地下車位的土地如果屬于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年限一般是七十年;如果當事人是租賃地下車位的,則租賃期限最長是二十年,超過部分的期限則是無效的。如果是業主從開發商手里買來的私人車位,并且擁有相應的產權的,是可以買賣的,此時的買賣就受法律保護。
李孟陽律師
2022.04.08182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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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購房者怎么辦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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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購房者怎么辦
內容:4、辦理相關競買手續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部門規定,準備有關資料,實地辦理競買手續。那么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購房者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1.12.29618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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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在調解中為避免今后再出現糾紛,例如“離婚后財產糾紛”,最好加一項兜底條款,“雙方自此再無其他爭議,全部爭議一次性解決完畢”林艷英 28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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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同樣享有受撫養權、教育權、繼承權等各種法定權利。幫助母親獲得非婚生子的撫養權,獲得一次性撫養費38萬元,希望小朋友快樂健康成長,未來無限精彩!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34評論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同樣享有受撫養權、教育權、繼承權等各種法定權利。幫助母親獲得非婚生子的撫養權,獲得一次性撫養費38萬元,希望小朋友快樂健康成長,未來無限精彩!
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 94評論 -
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北京法律咨詢 3評論 -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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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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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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