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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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合同未到期怎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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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辭職也是有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去投訴、仲裁以及起訴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但以下情況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合同沒到期辭職有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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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后還有年休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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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不續簽口頭通知是否有賠償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有誠信原則作為基礎,而在合同到期后,雙方是否需要進行口頭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對方的問題也是廣受關注的話題,但是,當一方希望終止合同并不再續簽時,是否需要給對方口頭通知并賠償相關費用呢,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繼續合作,并明確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同時,合同中可以明確規定若一方未提前口頭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所需賠償的具體金額和方式,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因此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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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科技公司以宋某有義務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元某作為公司軟件工程師,在試用期內出現多次未能準確理解且未及時完成公司交辦工作任務的情形,電腦公司對元某試用期考核作出不能勝任的判斷,法院予以尊重,宋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幾次遲到是因為堵車,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應,更何況,當時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沒有把這些瑕疵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是&ldquo。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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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中并不存在合同期滿終止的條件。故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此時直接解除還有可能面臨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二倍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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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新法與現行法規相比,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有了突破。高薪勞動者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合同到期被解聘員工也有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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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遇到租賃合同到期后租戶不搬走的情況,房東應該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并委托律師維權,總之,對于租房的房東和租戶來說,簽署租賃合同并遵守其中規定是維護自身權益和保持租賃關系穩定的關鍵,租賃關系中的問題并非一成不變,房東和租戶也應該保持溝通和理解,共同維護良好的租賃關系,同時,租戶也應該盡快搬離并遵守租賃合同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二、如果租戶仍未搬離,房東可以采取法律行動起訴租戶,房東應該委托律師協助他們進行這些程序,四、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后,租戶不搬走,您可以要求其支付額外的租金。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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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而言,公司合同到期后,賠償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工資福利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工資、獎金、五險一金等福利,以及應支付的年終獎金或其他應得的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同到期后的賠償標準不僅僅取決于法律法規和企業政策,還與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協商和談判有關,4.其他補償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其他補償,例如過渡期的工資、補償金、退休金、離職金、崗位安置費等,總之,公司合同到期后不續簽,需要支付的賠償標準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企業政策來進行處理,3.未休假期的補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享有帶薪假期,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期的補償,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如果一份公司合同到期了,但是員工和雇主都不想續簽,那么賠償問題就需要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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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業公司以斷水斷電方式要求原告騰退房屋,導致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被告未能妥善解決應承擔相應后果,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賠償其合理損失,物業公司斷水斷電造成經濟損失原告魏某起訴馬某,主張馬某明知涉案房屋不在其租賃范圍內卻私自出租,現物業公司停水停電導致原告無法經營,故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馬某承擔其經濟損失,房屋到期原告搬離本身需要一定費用,且2021年12月31日原告就已經與第三方另簽訂租賃合同,自原告知道租賃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到其搬離租賃房屋之間存在一定的緩沖期間,因此原告產生的搬運費用不應全部支持,法院酌定提前搬離承租房屋損失費用為4000元。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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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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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新員工需要在試用期內簽訂合同。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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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企合同到期有權辭退的。(一)在中國的企業,部分國企還是外資或者是私人企業,都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只是分合法或者不合法辭退;(二)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1、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2、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5、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那么國企合同到期是否辭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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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那么合同到期續簽要提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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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欠錢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但是當有人拖欠債務時,就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如果你有人欠你錢,而他不還,你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債務。但是要起訴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在起訴前,首先要明確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或者其他文件來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此外,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于“無因合同”的規定就可以用作判斷標準。 其次要有證明債務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證明。一般情況下,應當準備好到期日前后的憑證或者協議文書來作為依據。此外,還應當準備好相應的電子數據、電子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承諾書、會計憑證等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真實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訴訟之前, 還要對債務人進行必要考察, 相關考察方式包括: 辦理相關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手續; 檢驗當事人是否存在隱匿、偽造、死亡或者無法找到; 檢驗當事人是否已將真實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單位告之法庭。 此外, 還要考察一般性歷史信譽情況。 在立案訴訟之前, 需要對歷史信譽情況進行考察, 并收集相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