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被解聘員工也有經濟補償

導讀: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新法與現行法規相比,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有了突破。高薪勞動者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合同到期被解聘員工也有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新法與現行法規相比,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有了突破。高薪勞動者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于勞動合同到期被解聘員工也有經濟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終止勞動合同時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這是《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又一個重大發展。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而新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是員工不愿意續簽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新法與現行法規相比,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有了突破。高薪勞動者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對一般勞動者則按實際工資補償,且無十二年的限制。這體現了對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
問: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延伸閱讀:勞動合同法全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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