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嗎

導讀:
、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公司能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嗎
1、公司和員工可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經濟補償金賠償協議書。
2、如果協商不成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況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