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收費嗎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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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那么勞動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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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訴訟都要經過仲裁程序。《勞動法》規定,主張權利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請求。在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各種原因延誤申請仲裁時間,導致其權利無法得到有效救濟。此次,省高級法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在審查申請仲裁期限時,應注意把握幾個原則:對勞動者申請仲裁期限的起算點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以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時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應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算起;如勞動者的仲裁申請確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法院應當受理。那么勞動仲裁期限,法院從寬把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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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仲裁期限六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期限六十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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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那么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這五個方面實際上構成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次規定的主要內容。那么勞動爭議調解延長時效 縮短仲裁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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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勞動爭議糾紛的現象時有發生,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那么,你知道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是多久?下文將詳細介紹歡迎大家閱讀。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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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普通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申請仲裁時效期至1年,原來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60天,即當事人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在實踐中,一般由勞動者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案件多,而由企業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案件相對較少,而勞動者又往往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超過60天的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三)特別情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那么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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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的解決不同于其他爭議,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須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二十八條規定爭議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那么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訴解決勞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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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另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期限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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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期限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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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7年12月29日通過,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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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對于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樣算下來,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開始,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決,全程期限一般為74天;而且,對于復雜案件,經過批準,還可以延長30天,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那么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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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中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那么關于勞動仲裁的受理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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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最長可以延期三十日結案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法定結案期限是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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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那么勞動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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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14條和第3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的時間是: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決定受理案件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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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項目,隨后兩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當事人工程尾款。通過天用律師申請仲裁,裁決對方支付當事人工程款869萬元,同時對方承擔了我方的保全費、律師費、80%仲裁費,幫助當事人獲得了最大權益。
每一筆工程款背后都是實際施工人辛勤的勞動,復雜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證據材料,我們一步步揭開真相,幫助當事人要回22萬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讓公正的天平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為了當時人的訴求,律師把工作群中近一年的工作整理成稿,提交仲裁委。仲裁委最終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期間和起訴期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