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訴解決勞動糾紛?

導讀:
勞動爭議的解決不同于其他爭議,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須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二十八條規定爭議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那么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訴解決勞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的解決不同于其他爭議,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須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二十八條規定爭議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關于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訴解決勞動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的解決不同于其他爭議,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須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未經過仲裁程序,當事人不能直接將爭議提交法院。
《勞動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第二十八條規定爭議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第八十三條規定,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爭議的一方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后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那么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對此,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查之前,先要進行程序審查,即審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確實超過法定,如果確已超過法定期限,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奶妨礙權利的正當理由。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確實超過期限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超過期限或者已經超過但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決定錯誤,應當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