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成立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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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反擔保成立所需要的條件1、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擔保;3、須符合法定的形式;4、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一般情況下,銀行會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外出具保函,所以銀行在履行擔保責任代申請人履約或受益人作出賠償支付后,應從申請人那里得到相應的補償,而有時申請人本身又無法作出類似的補償,這就還需要有一個第三方作為反擔保人向銀行作出賠償,使開出保函的銀行免受經濟損失。那么反擔保的成立以及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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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就是指,法律規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當這些情況出現后,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即可,法定解除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什么是合同解除學理上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當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溯及地消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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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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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部分權利。任何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但各國保險法對代位求償的對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如果是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那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對象是誰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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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法律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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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的,可按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進行解除收養關系程序辦理。符合解除收養程序,雙方財產問題上也無爭議,是可以解除的。按照《收養法》中的規定來看,解除收養關系分為了兩種方式,即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那么成立的收養關系可不可以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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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意思是說投保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3、法律分析: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3、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時間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通常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能拒賠。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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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保險人的追償權、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即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從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權依解除權人單方的意志即可發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學者們指出,法律對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慎重態度,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討論稿第三十五條規定,投保人違反約定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按照保證保險合同予以賠償。那么保證保險保險人的追償權、合同解除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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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如果“三期”女職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并不會因為其處于特殊保護時期而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違紀不成立,解除屬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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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支付MY公司保險賠款19萬德國馬克后取得權益轉讓書,并向聯合公司提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代位求償之訴。二審法院認為,貨物交付后,海運承運人責任期間結束,所以海上保險責任期間也已結束,對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結后發生的貨損事故,保險人不必理賠。即使保險公司從托運人處取得代位求償權,也只能追究承運人責任,而不能追究貨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貨損責任。因此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不成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代位求償的依據和基礎,法院在代位求償訴訟中應當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特別是其中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進行審查。那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能否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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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后,解除權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如實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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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四)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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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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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雙方沒有約定履行抵押期限的情形下,被告未向原告主張履行抵押手續即以原告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能得到支持,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送解除協議通知書,以原告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及辦理抵押登記為由通知原告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要求解除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原告發出的解除通知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向某認為,曹某要求解約既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雙方也沒有約定解除條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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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成立的條件是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而成立的;合同中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文。如果合同符合上訴的三個條件,該份合同就成立有效。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那么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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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居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