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保險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1、保險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的規定是:
(1)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投保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除了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