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勞動仲裁與市勞動仲裁的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