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嗎

導讀:
《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
一、勞動爭議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嗎
勞動爭議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為什么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仲裁體系中處于較為特殊的地位。
《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勞動爭議之所以不適用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是由勞動爭議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2、做為勞動者一方,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則,完成其所屬崗位或一定職務的工作,并按勞動合同取得報酬。
3、勞動合同仲裁是由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發生后,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