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樓上在裝修,裝修過程中施工隊有不當的操作行為,導致客廳、主次臥和衛生間天花板滲水。經與施工隊項目經理協商,對方同意蓋公司章簽署一份保證協議、承諾未來1年內如果再有滲水的情況他們的公司全權負責。但到目前,對方公司變卦不同意蓋公司章,說后續讓項目經理負責。我方不認可讓項目經理個人去負責后續可能出現的問題的修繕。請問:如果該施工隊所在公司拒絕承諾對后期(1年內)可能出現的問題兜底,我們該如何維權?可以聯系什么政府部門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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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實際履行情況下,應繼續由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結算協議》中,確認了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935605元,由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該剩余工程款,同時該結算協議約定對“其他事項無異議”,且常張高速已運營近二年,訴訟中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辯稱應扣減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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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訴訟費4302元,鑒定費40000元,共計65810元。由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那么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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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向華與衡陽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關于向華與衡陽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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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彭剛要、被告湖南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株洲地稅局綜合樓項目部黃金輝在該補充協議上簽了字。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彭剛要放棄要求被告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向原告彭剛要支付內外墻粉刷款93 898元的本訴訴訟請求;二、被告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放棄要求原告彭剛要退還超收工程款190 000元給被告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三、原告彭剛要與被告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就此了結;本案案件本訴受理費2148元,本院收取1074元,由原告彭剛要自愿承擔,反訴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擔。那么彭剛要訴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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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實際履行情況下,應繼續由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結算協議》中,確認了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幣1935605元,由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該剩余工程款,同時該結算協議約定對“其他事項無異議”,且常張高速已運營近二年,訴訟中被告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辯稱應扣減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隧道集團四處有限公司、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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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審第三人福建省建陽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訴人蔡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原審第三人福建省建陽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某某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天民初字第847號民事判決,蔡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那么蔡某某與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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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號。本院受理原告趙xx與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第十二條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睢陽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審理。那么趙xx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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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號。本院受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第十二條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睢陽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所提管轄權異議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審理。那么趙某某與中鐵某某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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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系該公司經理。原告楊某訴被告某某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某某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楊某請求判令被告某某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工程損失41796.20元,民工工資、誤工損失28959.70元,訴訟費損失1326.00元,差旅費損失1200.00元。原告楊某訴稱,雙方于2004年7月1日口頭達成工程施工協議后,我組織了61名民工于同月29日開工。楊某在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商貿中心項目部已給付超過30%工程款,超過合同約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楊某的無理請求。那么楊某訴某某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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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雷山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xx,系該公司經理。原告楊xx訴被告雷山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告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賠償我的損失。被告雷山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針對原告楊晴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辯稱,我公司與楊xx簽訂了《工程施工協議書》,在履行協議中,楊xx沒有按照工程進度進行,且有拖延工期的違約行為。楊晴在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商貿中心項目部已給付超過30%工程款,超過合同約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楊xx的無理請求。原告楊xx針對被告雷山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辯解我每一筆款都有領條,不存在多領的現象。那么楊xx訴雷山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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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向某與被告某某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理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駁回了被告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被告某某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訴于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因周何意與某某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所簽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加之現周何意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支付責任。那么向某與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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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aa公司與b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文號:閩民終字第423號上訴人福建省aa建筑工程開發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環球商業大廈十層。上訴人福建省aa建筑工程開發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清市b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榕民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a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楨、郭培、被上訴人b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紹福到庭參加訴訟。bb公司應支付aa公司尚欠的工程余款。aa公司要求bb公司依《以房抵資協議》約定支付售樓溢價款,予以支持,該部分溢價款應為447808.6元。那么aa公司與b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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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劉xx訴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義務,原告不能僅憑合同約定要求支付工程價款。依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龍麗高速松陽段第八合同段項目經理部與孟某某簽訂施工合同一份,將龍麗高速公路松陽段K69+911.5—K72+000段轉包給孟某某。原告劉建業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松陽項目部交納履約保證金300000元。原告與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松陽項目部簽訂了補充施工協議,協議約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原告劉建業,孟文魁領取的進度款視為劉建業領取,除原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外,另付給原告棄方場地費50000元。那么劉xx訴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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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后,楊某某要求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支付其12萬元保險金并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因此,本案中的事故不應認定為是車輛在通行中發生的事故。那么施工車輛停在原地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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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締約過失。省建工集團明知蔡xx不具備承包資質,仍違法允許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本案訟爭工程,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蔡xx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民工集體上訪,致使省建工集團榮譽受損,管理上存在過錯。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本應屬蔡xx的權利和義務,省建工集團只需配合,出具相應印章即可,建設工程掛靠關系的日常生活經驗亦如此。省建工集團認為向建設方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辦支付350萬元勞務工資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則認為是省建工集團北京分公司所作所為。那么蔡xx與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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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順義區路過一個施工方,在這個過程中,北京裕豐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過程扔東西,將宋女士意外砸傷。宋女士,在手足無措最困難的時候找到了元甲,我們律所幫助談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萬的高額賠償款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