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購房預約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可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