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版購房合同實施后亮點有哪些

導讀:
相比舊版合同,為了維護購房者權益,2014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很多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開發商將不能再利用附加協議予以否定。不少購房者關心,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節點如何判斷。只有買2015年1月1日以后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才能享受新版購房合同帶來的權益保護。新版合同亮點:交房前購房者有權進行查驗今年元旦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啟用,20多頁的內容條款,從源頭上規避可能造成購房糾紛的風險,與舊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新版合同針對查驗時發現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質量問題規定了不同的措施。那么惠州新版購房合同實施后亮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比舊版合同,為了維護購房者權益,2014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很多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開發商將不能再利用附加協議予以否定。不少購房者關心,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節點如何判斷。只有買2015年1月1日以后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才能享受新版購房合同帶來的權益保護。新版合同亮點:交房前購房者有權進行查驗今年元旦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啟用,20多頁的內容條款,從源頭上規避可能造成購房糾紛的風險,與舊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新版合同針對查驗時發現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質量問題規定了不同的措施。關于惠州新版購房合同實施后亮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采用新版合同需看樓盤《銷售許可證》的領取時間
惠州市房管局發出 “關于啟用2014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調整相關業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書》后進行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使用2014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之前已預售或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繼續使用原合同文本訂立合同。
相比舊版合同,為了維護購房者權益,2014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很多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開發商將不能再利用附加協議予以否定。新版合同根據市場情況,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其中,“竣工并驗收合格”作為判斷現售房的標準。
不少購房者關心,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節點如何判斷。按照《通知》規定,是否采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看該樓盤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具體時間。“某樓盤是在2014年10月份拿到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者雖在2015年的2月份買房,簽訂的仍舊還是舊版購房合同。只有買2015年1月1日以后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才能享受新版購房合同帶來的權益保護。”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提醒。
新版合同亮點:交房前購房者有權進行查驗
今年元旦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啟用,20多頁的內容條款,從源頭上規避可能造成購房糾紛的風險,與舊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在新版合同中,對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規劃設計變更等內容分列十章,進行詳細說明。其中,在房屋基本情況的章節中,除充實“房屋基本情況”的內容外,還新增了“抵押情況”、“房屋權利情況”,對于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具有很大的益處。
新版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兩個交付條件,即已經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并取得了房屋的測繪報告。在辦理交付手續前,購房者有權對房屋進行查驗,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新版合同針對查驗時發現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質量問題規定了不同的措施。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有問題,則表明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購房者可以無須經過修復階段,即行解約,并可請求賠償損失;如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則應當先修復或更換,若還不行,則可以解約;裝飾裝修及設備不符合標準的,則應修理、更換或賠償,不能解約;如果是空氣質量或隔音不達標的,由于關涉購房者健康問題,可先要求整改,不行的可以解約。
[page]
防堵預售款挪用:
預售款挪用,向來是個頗具爭議的話題。《通知》對預售資金繳存方式、預售資金查驗方式予以調整,并強化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企業應根據與預購人約定的購房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做好繳款計劃;預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將預售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另設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除按認購書約定收取的定金外,網簽合同前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收取預售房款。對于已收取的購房定金,在雙方正式簽約后,開發企業應及時將其轉為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
此前關于預售款監管也有明確規定,要求開發商將預售款打到監管賬戶中,“專款專用”。但由于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是結合在一起辦理的,可能導致在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期間,因貸款辦理不暢等原因,而延誤了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推遲了預售款查驗時間。因此出現購房者雖然交了首付款,但因為銀行審批不及時,開發商借機不到房管局備案,在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后,已售房屋卻被法院查封、預售資金被另賬收存和挪用的情況。
《通知》規定,調整業務后,預售資金的查驗、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和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業務將分開進行辦理。開發企業應自網簽合同后30日內申請資金查驗,并應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兩者同時進行,互不影響。若未在期限內申請資金查驗或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數字房產系統將自動上鎖,暫停企業辦理其他相關業務。此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與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也是分開辦理,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批不下來要先辦理備案,如果銀行貸款在一個月內辦下來,業務可以合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