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合資購房 應用誰的名

導讀:
傅-俊因工作忙,李-姍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并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傅-俊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姍的同意。但由于合同書上寫的是李-姍的名字,沒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可是由于購房合同上白紙黑字寫的是李-姍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難以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積蓄買的,法院最終判房產歸李-姍一人所有。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那么婚前合資購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傅-俊因工作忙,李-姍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并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傅-俊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姍的同意。但由于合同書上寫的是李-姍的名字,沒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可是由于購房合同上白紙黑字寫的是李-姍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難以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積蓄買的,法院最終判房產歸李-姍一人所有。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關于婚前合資購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李-姍和傅-俊原本是一對戀人,畢業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兩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計劃用兩人共同的儲蓄10萬元支付首付。傅-俊因工作忙,李-姍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并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讓人意外的是,沒過多久傅-俊愛上別人,并決定和李-姍分手,出售兩人合買的房子折現。
傅-俊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姍的同意。無奈之下,傅-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購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書上寫的是李-姍的名字,沒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訴諸法律。可是由于購房合同上白紙黑字寫的是李-姍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難以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積蓄買的,法院最終判房產歸李-姍一人所有。
律師分析:本案的關鍵是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以李-姍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那么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
律師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簽署財產協議
在有關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中,如果僅僅是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如果中間牽涉房產糾紛,比如說兩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賴著居住而不走的話,可以從居住權的角度向法院訴訟,要求騰房。如果兩人未婚同居的話,最好能簽署一份同居協議或者同居期間財產協議。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協議的話,最好是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而且在買房的時候也可以同時簽署兩人的姓名,或是進行公證來避免今后的房產糾紛。
此外,在我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