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購房同案不同判

導讀:
同地同案不同判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報》同時刊載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審理的兩件同類個案,同樣是在北京,同樣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但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法院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只將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李女士負責歸還給馬先生。案件2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財產彭先生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辦理了個人房屋按揭貸款。那么婚前按揭購房同案不同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地同案不同判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報》同時刊載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審理的兩件同類個案,同樣是在北京,同樣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但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法院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只將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李女士負責歸還給馬先生。案件2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財產彭先生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辦理了個人房屋按揭貸款。關于婚前按揭購房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地同案不同判
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報》同時刊載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審理的兩件同類個案,同樣是在北京,同樣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但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這令**岳成律師事務所楊*林律師及其助理羅-敏感到疑惑。楊律師說,“兩個案子的定性結果竟然是相反的。那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得到保障?”
在楊律師代理的同類案件中,同樣存在著這樣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案件1婚前按揭房是個人財產
馬先生于2003年7月與李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為李女士是北京戶口,符合相關條件,因此她在結婚前3個月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婚后的“月供”幾乎都是馬先生拿自己工資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倆拿到了房屋產權證,但是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并確認該套房產為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只將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李女士負責歸還給馬先生。
案件2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財產
彭先生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辦理了個人房屋按揭貸款。婚后,彭先生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證書,夫妻倆以雙方勞動收入償還房屋貸款和負擔家庭生活支出。后來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訴離婚。彭先生認為該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與妻子無關。
法院將該房屋判歸女方所有,在扣除彭某的婚前個人首付后,按房屋的市場價值補償給彭先生一半。
原因
適用不同法律斷案
楊*林律師說,法院對上述兩起案情幾乎相同的案件,一個適用《民法典》,認為簽訂合同后取得全部債權,物權為自然轉化,不動產物權登記僅為行政手段而已;另一個則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認定不動產物權的產生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權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而作出了兩份完全不同的判決。
爭議
法律圈存在3種觀點
觀點1婚前按揭購房是一方個人財產
婚前按揭購房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離婚時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返還一半給配偶一方。
觀點2婚前按揭購房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