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婚后獲得的孳息,離婚時怎么算

導讀:
婚前“按揭”房孳息的歸屬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婚前“按揭”房的概念為了正確理解婚前“按揭”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婚前和婚后劃分的時間點(二)婚前“按揭”購房的時間點即什么時候才算是買了房屋。男女雙方自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時可視為婚前與婚后的時間點。筆者認為判斷是否屬于婚前“按揭”房的關鍵在于“按揭”房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婚前或婚后。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購房的時間點。那么婚前“按揭”房婚后獲得的孳息,離婚時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按揭”房孳息的歸屬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婚前“按揭”房的概念為了正確理解婚前“按揭”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婚前和婚后劃分的時間點(二)婚前“按揭”購房的時間點即什么時候才算是買了房屋。男女雙方自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時可視為婚前與婚后的時間點。筆者認為判斷是否屬于婚前“按揭”房的關鍵在于“按揭”房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婚前或婚后。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購房的時間點。關于婚前“按揭”房婚后獲得的孳息,離婚時怎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按揭”房孳息的歸屬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本文主要通過探究我國婚姻財產立法的時代背景和發展軌跡考察大陸法系典型國家的夫妻財產立法從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角度討論婚前“按揭”房孳息在離婚時的歸屬。
一婚前“按揭”房的概念
為了正確理解婚前“按揭”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婚前和婚后劃分的時間點(二)婚前“按揭”購房的時間點即什么時候才算是買了房屋。對于婚前和婚后的劃分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比較簡單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才被認為是合法婚姻。男女雙方自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時可視為婚前與婚后的時間點。鑒于我國新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諸如訂婚舉辦婚禮請吃喜宴未婚同居等單純行為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不能作為婚姻合法成立的證明。對于后者在購房的一系列過程中到底哪一個才算是“購房”時間點比較困擾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付了首付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理了產權證哪一個程序可以被認為是婚前購房的時間點呢?有的學者認為判斷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還有的認為考慮到購房的目的以及整個購房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定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
筆者認為判斷是否屬于婚前“按揭”房的關鍵在于“按揭”房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鑒于房屋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根據我國關于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購房人真正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購房的時間點。其次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為一人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實踐中存在有男女雙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但產權證登記在一人名下后來婚姻關系沒有締結。此時房屋產權人與另一方形成事實借貸關系應償還對方支付的首付款。
二現行法律對個人財產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新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即凡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應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處理在離婚時即歸其個人所有不再分割。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婚前一方的財產歸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關系存續到法定時間轉化為共同財產有利于對一方婚前財產的保護維護“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但新法對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增值收益當另一方對此收益有貢獻時是否享有收益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
對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歸屬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涉及其第12條規定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因法定時間的經歷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司法解釋處理的情形是在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之前此時任何一方對財產擁有的權利狀態并不違背新婚姻法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行為時對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權。在以“按揭”作為購房的主要形式下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參與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貸款的償還是否應當享有增值部分的所有權?筆者認為不論是對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還是償還貸款都是基于保持房屋的所有權并擴大其交換價值的目的共同經營管理此房屋。為獲得購房貸款購房人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按期還款的擔保。如果夠房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按期償還貸款或者不償還貸款達到約定數額銀行有權基于抵押權對該房屋折價變賣拍賣而優先受償。婚后一方承擔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還款義務對于維持房屋的所有權現狀具有積極意義降低了因還貸不力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的風險應當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三婚前房屋的孳息是否共有
所謂孳息是指從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包括果實動物的出產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獲的出產物。對其歸屬有日耳曼法和羅馬法兩種立法例。日耳曼法采取出產主義即對于原物施以生產手段增加勞動資本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權利。羅馬法采取原物主義即對原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權利近代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此種立法例。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關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其權利歸屬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債權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具體到親屬法中則又有不同規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條第二款規定在夫妻共有關系終止前已經產生并且尚未消費的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孳息屬于共有財產并不分天然與法定之別瑞士民法典第196條規定夫妻財產所得參與制包括夫或妻的所得及其自有財產。第197條(1)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夫妻財產制存續期間有償獲得的財產。(2)配偶一方的所得尤其應包括④其自有財產的收益第206條(1)如配偶一方對配偶他方的財產的收益改善或維護作出貢獻但未得到相應反給付且于分割之時該財產已有增值則應使其債權與其貢獻相符并依財產目前的價值計算反之如果出現貶值的其債權應與其原付出之勞動相符。法國民法典則在其第1401條規定共同財產的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間用來自各自的技藝以及他們的自有財產的果實孳息與收入的節余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的財產。該條認為夫妻一方自有財產的孳息與收入歸入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應當承擔因使用這些財產而應當負擔的費用債務。(例如為取得某項自有財產而進行借貸的利息)(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2年3月31日)德國民法典第1363條第2款規定夫的財產和妻的財產不成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前半句的規定也適用于一方在結婚后取得的財產。但財產增加額共同制終止的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增加額被加以均衡。它的原則是配偶雙方各自的財產不成為共同財產而是繼續歸各自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仍然是取得財產的一方的財產。但是如果婚姻因離婚等原因而解除就將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增加額加以均衡。
我國學者對于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收益屬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應以雙方是否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來區分投入了的屬共同財產沒有投入的仍屬個人財產。3而有的又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雖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這些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于夫妻雙方而不是僅歸屬于原物所有人個人。史寬先生認為原有財產(即婚前財產)的孳息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的孳息仍為特有財產。筆者綜合國外立法和學者的觀點認為對婚前財產收益的歸屬不應按收益的性質來區別對待而應按對收益取得是否承擔相應義務來劃分。對一方沒投入時間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權分紅等應為個人財產對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共同經營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則應由雙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動產房屋交換價值同時受人為和客觀因素的影響。人為因素表現在夫妻雙方共同對房屋進行的占有維護和裝修等并排除他人對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維持其一般使用價值并優化。客觀方面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土地價格的變化和供求關系的制約房屋的價值得以變動給購房人帶來了一定的收益預期。盡管受到人為因素和客觀方面的影響房屋價值變動的前提條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所居住的房產實際上屬于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對房產進行共同管理和維護。即使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償還貸款表明其主觀是以房屋所有人參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且對方對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前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時間精力共同經營和管理。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夫妻雙方均有獲得此收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