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怎么分?

導讀: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怎么分?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房子怎么分?
1、婚前個人首付,婚后共同還款
雖然房子在婚前是由個人進行首付的,但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盡管房產證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配偶的份。如果遇到離婚等情況,夫妻需自行商議。對于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給房產證署名一方,未來房貸自己償還。但是對于另一方,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漲價的部分進行補償。
2、婚前個人貸款買房未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是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有力證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屬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屬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屬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因為沒有房產證,需要你們雙方先自行商議,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3、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加名
現在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全款買房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在這個條件下結婚并不能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加名,離婚房子毫無疑問還是個人的。但是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是另外一種情況了,加名實質上算是一種贈與行為,加名后另一方有權分割房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現象。此時,房屋價款中包含另一方的價值投入,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有不妥。合同的簽訂、首付款的支付、不動產登記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缺乏依據。可以說,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公平分割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合法利益,必須慎重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