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

導讀: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關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關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
爭議焦點:婚前財產用于婚內購房并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二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案件名稱:離婚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4)長民四(民)初字第390號
法院觀點:綜合考慮A、B的出資數額及來源、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實際居住情況等因素,酌定真光路房屋歸A所有,剩余貸款由A負責清償,A應給予B真光路房屋折價款700,000元。
案情簡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1、A、B系再婚夫妻,于1999年3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及婚后初期,雙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11月,B搬離雙方共同居住地外出租房居住,自此雙方開始分居至今。2013年1月,B曾提起訴請要求與A離婚,后經審理于2013年4月判決不準予離婚。2013年12月,B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后撤回起訴。
另查明,2012年11月雙方分居起,B在外租房居住,其中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B每月租金為2,000元。
2、真光路房屋系雙方于婚后購買,權利人登記為A、B共同共有。真光路房屋購買價為192,154元,其中首付款62,154元由A用其婚前個人所有的石泉一村8號504、505室房屋出售款支付。為購買該房屋,B向銀行貸款130,000元(其中商業貸款40,000元、公積金貸款90,000元。)。B名下公積金賬戶分別于1998年、2002年支取公積金7,000元、6,990元。截止2014年7月22日,真光路房屋商業貸款已經全部清償,尚余公積金貸款28,585.83元未歸還。目前,真光路房屋由A實際居住使用。
審理中,雙方協商一致真光路房屋目前市場價值為1,950,000元。
各方觀點
A訴稱,A、B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A一直將B的家人視為自己的親人,對B及其家人盡心盡責。但是,在A體弱多病需要人照顧時,B卻以A網聊為由突然離家分居至今已有一年多,期間,B曾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A認為B提起離婚訴請及撤回起訴均是為了利益,A無法接受因為利益而維系的婚姻關系,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A、B婚姻關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上海市普陀區真光路房產要求歸A所有,A支付B房屋價值百分之二十的折價款。
B辯稱,對于A訴稱的雙方認識、登記結婚的時間均無異議,A、B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B同意離婚。對于A主張的真光路房屋,B同意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不同意A的分割方案及分割比例,認為應由A、B各半分割,且B也主張真光路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A、B雖系自主婚姻,但近年以來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并引發爭吵,且雙方未能妥善處理好各類問題,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4月8日法院判決不離婚至今,雙方均未能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善夫妻關系,且雙方處于分居狀態已經滿兩年,現雙方均感和好無望并一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對于A要求解除與B的婚姻關系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關于A主張的真光路房屋的處理。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應依法予以分割。真光路房屋購買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登記為A、B共同共有,應屬于A、B的夫妻共同財產。至于真光路房屋的分割方法,綜合考慮A、B的出資數額及來源、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實際居住情況等因素,酌定真光路房屋歸A所有,剩余貸款由A負責清償,A應給予B真光路房屋折價款700,000元。
律師點評
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若婚后購置房屋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真光路房屋購買于A、B婚姻存續期間,且房屋產權登記在A、B二人名下,為A、B二人共同共有;但購買該房屋時使用A的婚前人個財產支付了部分房款。
生活中,夫妻感情好的時候不區分你的還是我的,會將婚前個人財產無保留地用于購房出資,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離婚時房屋又該如何分割呢?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處理方式:(1)不考慮該出資,均等分割。一般適用于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且一方婚前財產金額不高的情況。(2)以雙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扣除一方婚前財產部分,剩余財產均等分割。一般適用于雙方結婚時間及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一方婚前財產價值較大的情形。(3)按照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比例進行分割。一般適用于雙方婚齡較短的情形或雖然婚齡較長但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的情形。
本案法院對真光路房屋的處理基本是采取了后一種處理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采取均等分割,但也要考慮雙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如是否包括一方或雙方的婚前財產)等綜合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本案當事人A對真光路房屋的貢獻較大應當多分,故本案法院在該房屋在市場價值為1,950,000元的基礎上,酌定真光路房屋歸A所有,剩余貸款由A負責清償,由A給予B房屋折價款7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