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是以房產證為依據嗎(沒有房產證能起訴房產糾紛嗎)

導讀: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離婚時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關鍵是從以下幾點因素判斷: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房產證的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房產歸屬以房產證還是離婚協議為準
法律分析:房子的歸屬是以房產證的登記為準。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有約定,建議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起訴分割房屋需要房產證嗎
法律分析:需要,夫妻在離婚房屋分割糾紛上難以達成一致,向法院起訴的話,那么法院是不會對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進行分割的。這是因為,離婚時對房子進行分割,就是對房子的產權進行分割,但房屋產權的分割必須建立在房屋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那就是離婚時分割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必須有產權證證明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分割房屋時,房子沒有產權證,那么法院就無法確定所爭議的房屋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無法對房屋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分割是以房產證為準嗎
法律主觀:
離婚房產分割 問題 一、結婚后買房的情況: 不管房產證上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名字,都理所當然是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雙方可以均分房屋。 二、結婚前買房,結婚后一起還貸的情況: 房產證一般是一方的名字,那么房產歸有名字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情況下可以獲得1.共有財產還貸的一半;2.共有財產還貸一半的增值部分。 三、婚前按揭買房的情況: 房產證是婚前拿到的,婚后共同還貸的,在江蘇、上海是個人財產,其他地方時共同財產。 房產證是婚后拿到,婚后共同還債的,是共同財產 由于您所說情況不明確,請根據以上參考自身情況。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離婚時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關鍵是從以下幾點因素判斷:
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房產證的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結婚登記后購房,辦理產證的1、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2、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三、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后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四、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1、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登記結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無論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文從結婚登記時間、房產證取得時間以及產權登記名字這幾個方面入手簡單介紹了夫妻離婚房產歸屬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權屬的唯一依據嗎
房產證不再是房產唯一證明 《物權法》房屋登記簿制度規定,房屋登記簿證據效力將高于房產證。 日前從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開的《物權法》對房屋登記類案件審理的影響研討會上獲悉:今后法院在審理房產登記糾紛類案件中,將不以房產證作為房屋所有權的唯一證據。 登記簿證據效力更大 在老百姓的意識中,房產證就是自己房產的唯一身份認證。而新實施的《物權法》對于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行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規定。其中包括: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產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據石景山法院的法官介紹,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中,主要以房產證作為此類案件的主要證據,一方當事人持有記載自己個人信息的房產證,并且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證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基本就能穩操勝算。而《物權法》實施之后,法官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將不僅要審查房產證的合法性,還將重點審查涉案房屋的登記簿記載的信息與房產證是否一致。在兩者的證據效力上,登記簿的證據效力遠大于房產權屬證書。 確保一致才能保障權益 據此,今后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四種判決結果,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正確時,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登記簿正確,房產證有誤時,可以撤銷房產證;當登記簿錯誤,而房產證正確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錯誤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 法官也提醒購買房屋的業主,在取得房產證時一定要核實留存于房屋登記部門的登記簿與房產證上記載的信息是否一致,同時在辦理房屋登記簿手續時應如實客觀申報登記產權人信息,以免出現房屋登記糾紛后使個人的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