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

導讀:
一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夫妻離婚時只能對共同的財產提出權利主張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既然房屋了父母買的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沒份。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那么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夫妻離婚時只能對共同的財產提出權利主張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既然房屋了父母買的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沒份。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關于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沒有房產證父母買的房子老公起訴離婚我有份嗎
夫妻離婚時只能對共同的財產提出權利主張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既然房屋了父母買的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沒份。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實際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對共同財產不是很明確在離婚時往往造成一方轉移或隱匿所得收入而對方無法知曉或追查導致在分割時無法平等均分。因此律師建議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共建夫妻共同賬戶一方特別是經濟實力弱勢一方應當對夫妻共同收入情況了解清楚或有記賬記錄等當提起離婚訴訟時在立案的同時為了防止對方轉移或隱匿財產可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有利于訴訟程序結束后的分割執行。
三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儲蓄所得利息以及購買債券所得利息對此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爭論不一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從物隨主物因為利息屬于本金產生的孳息是從物而本金屬于婚前財產從而孳息應當屬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雖然是從物但是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所以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后所得孳息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債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勞動的孳息經炒作后則增值的債券股票等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律師傾向于第三種意見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
7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