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分居后另一方買的房子是夫妻公共財產嗎

導讀: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所以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婚后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愿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那么起訴離婚分居后另一方買的房子是夫妻公共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所以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婚后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愿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關于起訴離婚分居后另一方買的房子是夫妻公共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所以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婚后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愿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