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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離職,同時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未簽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公司是否違反勞動法與員工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使公司存在過錯,員工離職導致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仍必須承擔當然,損失必須實際發生,而且由公司進行舉證,這個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難以證明,倒是不用太過擔心就是了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勞動者。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因此,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勞動者拿到二倍工資后,就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
需要說明的是,二倍工資是基于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而產生,若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系勞動者不與之簽訂合同,也用人單位無過錯,不承擔未簽合同的責任。
另外,原則上勞動者一方提出離職的,都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除非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比如,要求勞動者從事違規作業,拖欠工資,拖欠社保和公積金等。但并非所有地方都支持上述提及的離職理由。故具體還要對應所在地區的政策。
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企營建議:1、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間:未簽定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次日起,支付至簽訂勞動合同,最多支付11個月。(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即為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次日起,仲裁時效為一年。
3、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經濟補償的數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所以,并不是任何情況下未簽訂勞動合同都要支付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仲裁委及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很多員工都知道公司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而且勞動法律也明確規定公司不簽合同是要支付二倍工資的,所以很多員工據此認為只要公司不簽合同,員工投訴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很可惜,這樣的想法是錯的,原因可能就是員工把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和專屬的經濟補償搞混了,其實二者是兩個概念,千萬不能混為一談,輕則鬧出笑話,重則可能徒勞無功。
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公司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據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就算是告到“最高法”也沒有用。
為什么公司不簽合同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呢?這主要是因為勞動法律上面已經規定了公司不簽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這個已經算是對公司的一種懲罰了,所以再多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經濟補償,就顯得對公司的處罰太過嚴重了。
我在想,如果把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勞動法律上面規定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那么這對公司的處罰力度和對員工的保護力度都加大了,這是非常可行的。
如果真能這樣,我相信社會上的那些不規范的企業肯定不敢這樣明目張膽的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了,這對員工來說有意義的多了,但這需要勞動部門的努力并且寫進勞動法律里面才行。
總之,在目前勞動法律規則下,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頂多可以得到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至于額外的經濟補償是沒有的,這一點很重要,希望廣大工友能夠理解清楚。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從第二個月或者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
2.出現以下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看您的情況是否屬于上述情形,對應能否取得經濟補償。
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差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離職,公司不需要經濟補償。
這個是有經濟補償的,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原因是職工可以以公司沒有履行義務提出辭職。從員工角度、公司角度分析下。
一、員工角度
如果工作兩年以上,雙倍工資的問題已超過仲裁訴訟期,仲裁是不認可的。但是經濟補償和補交社會保險是可以的,員工可以和企業協商補償事宜,補償費用里要求加上保險費用數額,保險費用合算從入職第二個月算起,以實際工資標準和減肥比例進行合算,實際工資超最高繳費標準的,按最高繳費標準算。如果談不攏,就仲裁,前提是準備好事實勞動關系證據,比如工資發放、考勤、簽字文件、任命文件等。
如果不超兩年的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和補交保險費用。
二、企業角度
公司原因不與員工簽合同交保險,風險很高,建議企業還是規避類似的法律風險;如果是員工原因不和公司簽合同交保險,要和員工簽訂不交保險的協議,說明原因,并把保險補助列到工資標準里,雖然不能全部規避風險,最起碼說明不是企業原因造成的,在雙倍工資和補交保險方面可以爭取仲裁認可,減少損失。
同時提醒企業也應該防范雙倍工資碰瓷,有個別的就業者,專門針對企業不簽合同的情況進行碰瓷,就是要雙倍工資,不僅讓企業蒙受損失,還讓HR們丟了臉面。
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雇傭雙方簽訂合同,繳納保險,依法履行職責,是必須的。
哥們,你賺死了。二倍工資。公司補繳社醫保。別辭職。直接仲裁,保留好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以及各種能證明你在公司工作的各類證據。
首先,未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屬已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已入職兩年,很可能喪失該筆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仲裁時效一年,所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每增加一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就會減少一個月。
其次,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則非因公司原因不可主張經濟補償,但依然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但超出仲裁時效的則無法再繼續主張。
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提出離職,公司有經濟補償嗎?
答案:有。
一、具體法律條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補償的時效性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如果你過了1年的訴訟時效期,那么是無法申請雙倍工資補償的,如果你是2018年1月1日入職未簽訂合同,2019年6月離職,7月申請雙倍工資補償,那么也只能申請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之間的雙倍工資補償。
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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