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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分割_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2022.09.20 303人閱讀
導讀: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貸款分期購買的房子,還款四年后,辦理房產證時,未婚妻要求加上她的名字,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呢?

房產證加上您未婚妻的名字之后,她就擁有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所以離婚的時候她是可以主張分得一半的房產的。但是由于是男方父母婚前出資買房,那么男方也可以主張將自己還款的部分獨立出來,再將剩余部分進行平均分割。這種情況建議先做一個婚前協議,與您未婚妻先進行溝通。

還沒結婚就要在男方婚前所買的房證上加名字,可見其安全感嚴重不足。同時你也想到了將來離婚的財產分割。這是你們婚姻的不穩定因素所在。

房產證上加名字以后,將來離婚房產一般一人一半。這種婚前一方買房的情況下,可能涉及首付款的歸屬,或許此部分款項可以單獨分配。婚后還貸款部分和增值部分一人一半。總之,加上女方名字,就有其權利在里邊。

作為律師,建議雙方在加名字前在律師主導之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益,同意加名字,也要明確首付款歸屬,以及將來發生婚變后財產分割和歸屬的內容。甚至可以約定一定期限內離婚如何處理,一定期限后又如何處理等等。具體事宜在律師指導下操作為好!

總之,財產來之不易,離婚分配需要公平,協議優先,把丑話說在前邊,減少糾紛的可能性。以和為貴處理事情,才能經營好婚后的家庭生活!

離婚財產的分割首先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子女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貸款買房,需要分配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

房產證上面寫清楚了房子所有者,房產證上所有者是兩個人名字,房產屬于兩人共有,就要各分一半。沒有房產證那要看誰出資買的,歸誰所有。

問題很清楚,兩個人的房產證名字,就是共同財產,找法院正常處理就好。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針對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要看是什么原因導致離婚,如果是對方的過錯,財產應歸受害的一方所有。一般來說看情況而定。

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原則上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即使結婚后又離婚,這個性質也不會改變。但像你說的,辦理房產證時未婚妻要求加上她的名字,如果加上了就代表你對她贈予的房屋產權已經履行,房屋屬于你們共有。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物權的變動以動產的交付和不動產的登記為外在的形式。也就是說如果你們今后離婚的話,該房屋將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通常是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判決:一是出賣房子分割賣房款;二是由要房子的一方補償另一方房款。如何房產證上加上未婚妻的名字,無論怎么分,未婚妻的名字都是一半的房屋價值。這的確是一個兩難的選擇,不加吧,未婚妻就不跟你結婚;加吧,萬一以后離婚,一半的房子就沒了。能兼顧的方法就是加上未婚妻的名字,讓她好安心,然后倆人好好過日子,爭取不離婚。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關注我,為您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 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 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后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離婚分割的是共同財產,在家庭中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條 【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一、離婚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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