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離婚時,雙方可主張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主張權利。因此,離婚時要分割財產首先得搞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離婚時,雙方可主張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主張權利。因此,離婚時要分割財產首先得搞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均為勞動所得報酬,指夫或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一切勞動包括腦力勞動、體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報酬。具體而言,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經營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合伙等,凡其所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如此,股票、股權、股份等投資性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識產權,如共同寫作的書籍、論文,共同發明的專利等,歸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屬于個人所有,依該權利已經取得的經濟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即預期利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將遺產或者財產處分給夫妻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這項財產的所有權,該繼承、受贈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此處需要特別注意,如果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因該投資行為取得的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自然增值,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以其婚前的個人存款在婚姻關系存續進行炒股,因炒股取得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炒股的本金依然屬于個人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此處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指暫存于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還未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將來需要時可以使用或提取。這類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界定夫妻共同財產時的房產問題
眾所周知,在中國,房產是一個家庭、一對夫妻非常重要的財產,因此,對于大多數夫妻而言,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成為財產分割中最重要、最核心、爭議最大的問題。鑒于此,讀者需了解哪些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幾種情形
(1)婚后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的;
(2)婚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種情況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4)一方婚前購買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但首付部分對應的房產價值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婚后用共同財產進行修繕、改良等,增加了價值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一方婚前全額付款購買并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購買并全額付款,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出售,以出售款繼續購買房屋,且房屋產權繼續登記在該一方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繼續購買的房屋屬于投資經營性質的情形除外。
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的認定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雙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該出資應為出資方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2)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果就該出資的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處,筆者僅針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予以探討。
(一)存款、工資的分割
對于存款、工資的分割,難點在于如何確定需要分割的銀行存款和工資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存款和工資的數額根據銀行賬戶的余額確定。但是,夫妻在離婚時通常都存在轉移財產的情形,待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銀行賬戶已無可供分割或僅剩一小部分可供分割的余額。所以,當一方提出對方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應當調取對方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結合轉賬金額大小、用途以及雙方當事人能否對款項的支出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從而對轉出款項的性質進行認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調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的時間段,根據最高院指導案例的精神,該時間段包括“離婚訴訟期間和離婚訴訟前”。“離婚訴訟期間”比較明確,從夫妻雙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起算。但是,“離婚訴訟前”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范圍,如果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較長,那么“離婚訴訟前”這個范圍可能涉及五年、十年,甚至更長,在此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會因混同、家庭開支等根本無法理清。因此,本著解決問題、高效訴訟的態度,調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要合理地選取時間段,筆者認為,以“雙方感情破裂”作為臨界點較為合適。
確定了可供分割的存款和工資數額,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二)房屋的分割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需要分割的房屋類型包括四類,一是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二是一方婚前購買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三是以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四是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不同類型的房屋分割的方法有所不同。
1.婚后購買的房屋
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取得。如果雙方不同意競價取得,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給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一方不主張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是指雖然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進行產權過戶登記或只有部分進行了產權過戶登記。此種情形下,如果雙方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哪一方,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3.一方婚前購買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房屋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以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借款要求借款人償還。
(三)股權的分割
與房屋、存款等財產相比,股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的權利。股權的分割不僅需要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需要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制約。因此,股權的分割,操作起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需要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取得股權,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根據該規定),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的,則法院對股權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法院一般會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后,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夫妻二人均為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愿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2)雙方都不愿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資產進行分割;
(3)一方愿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就股權轉讓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持有的股權雙方可以進行分割。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割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由雙方競價。根據競價情況,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可以對該企業進行解散清算,就清算后的剩余財產進行分割。
(四)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
同股權一樣,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既具有財產屬性,也具有人身資格屬性,且合伙企業具有更強烈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除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外,還需要受《合伙企業法》的約束。分割方法因不同情形而異。
1.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中出資成為該企業合伙人,而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如果該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持有方不同意將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給另一方的,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一方應根據合伙企業的具體情況對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合伙企業對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結算后的財產分配給另一方。
2.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中出資成為該企業合伙人,而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的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五)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股份等的分割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按市價進行。如果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一般會根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