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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害者而言,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不能減輕自身的痛苦,但我們必須要讓面具后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網絡給所有人都帶上了一張面具,面具后的人以為可能肆無忌憚,開局一張圖,劇情全靠編。
在網絡世界中,每個人都可能因為他人造謠而社會性死亡,人肉、網暴、抑郁甚至自殺。
被造謠的那個人又有什么錯呢?
或許僅僅是和家人拍了一套寫真:
或許僅僅是取了一個快遞:
1、對謠言進行公證,及時保留證據
錯誤的做法:當發現被網絡造謠、誹謗時不要第一時間去聯系造謠者,因為當你發現看到謠言時,謠言可能早已經廣泛傳播,傷害已經不可挽回。
這時候即使聯系造謠者刪除也無法徹底根除謠言傳播,而且主動聯系后若對方拒絕道歉,又迅速刪除謠言內容,會導致后續維權沒有證據。
正確做法:發現被網絡造謠、誹謗時,第一時間到最近公證處,將造謠者造謠、誹謗的證據公證下來,保留證據。
公證內容:公證時利用電腦、手機全網搜索,將你能想到的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抖音、快手、小紅書、微博等各種網絡平臺)全部搜索一遍,盡可能的把謠言源頭、轉發以及各個平臺的謠言全部公證。
2、通過網絡發聲辟謠,聯系造謠者刪除
公證保留證據后,為了防止謠言的進一步傳播,可以自行通過網絡平臺發聲辟謠;也可以聯系造謠者刪除并公開道歉;也可以委托律師函發律師函。
3、報警
一般情況下,警方對于造謠、誹謗等行為不會立案,會讓當事人自行起訴,也就是說報警可能沒有作用。
但也并不絕對,如果造謠情節嚴重,傳播范圍較廣,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警方也可以對其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拘留。
4、啟動訴訟程序:打官司
如果造謠者拒絕道歉,拒不悔改,警方又不立案時,我們就只有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也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自訴。
民事訴訟是我們自行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就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公開道歉。
1、確定起訴對象:先起訴平臺,再追加用戶
向法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至少需要對方準確地被告姓名、身份證號碼,但在網上,我們都是用的昵稱,我們無法知道造謠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所以我們需要首先起訴謠言傳播平臺背后的運營公司,比如微博的背后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小紅書的背后運營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當然一般情況下平臺的運營公司是不會承擔責任的,起訴平臺后,法院會要求平臺的運營公司提供造謠者實名注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再將實際造謠者追加為被告。
2、明確訴訟請求: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起訴時我們還必須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是什么,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消除影響的方式包括刪除謠言信息,在相應網絡平臺公開道歉等;
賠償損失包括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公證費、差旅費、律師費等費用。
3、確定管轄法院
擬定好起訴狀,需要將起訴狀提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就是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具體包括網絡平臺公司注冊地、原告住所地、實際造謠者的住所地等基層人民法院。
如果造謠者長時間持續地造謠,且情節較為嚴重,在報警后公安機關又不受理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就是我們自行起草刑事自訴狀,準備相關證據,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刑事責任,即讓造謠者判刑坐牢。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若造謠者的造謠信息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或者轉發超過500,就可以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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