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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與他人發生口角、矛盾糾紛時,要冷靜處理,千萬不要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毆等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要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網友咨詢:
2019年8月1日18時許,李士華在北京市東城區東板橋街南口附近,因瑣事與被害人穆某發生糾紛,后雙方發生互毆,互毆中李士華對穆某進行踢踹毆打致其跌倒,造成穆某腰1椎體壓縮骨折。
李士華于2019年9月15日經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李士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律師解答:
李士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自愿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穆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進行社區矯正的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
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 ...
2022.05.11 1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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